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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6 17:37:24      来源: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赣市自然资字〔2019116

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章贡、南康、赣县、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

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2019114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结合当前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要求,保障返迁安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立足我市实际,制定中心城区(不含南康区、赣县区,下同)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为民利民惠民目标,加快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返迁安置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返迁安置房登记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以便民、利民、惠民、护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坚持先易后难、统筹实施原则。返迁安置房类型较多,办证基础不一,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加以推进。选择返迁安置小区作为先行类型,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拆迁户自建的返迁安置房及政府建设的独栋返迁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为此,本方案专指返迁安置小区套房的不动产登记事项。

(三)坚持风险防控、确保稳定原则。返迁安置房办证事宜跨时较长,涉及的问题较复杂,关乎到返迁安置户的实际利益,坚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四)坚持办证与安置一致原则。不动产登记办证是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是对拆迁安置成果的确认,因此,申请登记办证的主体,必须与征拆安置的主体一致(涉及继承的除外)

三、确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原则上由返迁安置地块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返迁安置房不动产首次登记,或由项目所在区域政府、管委会指定区(管委会)属部门申请,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办理。

2.返迁安置小区地块涉及到融资抵押登记的,由抵押单位负责办理土地解押手续。

3.土地使用权人与规划报建权利人不一致时,由规划报建权利人作为申请人,收集材料提出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现有申请材料直接登记在规划报建权利人(建设单位)名下,并在附记栏注明原土地使用权人。

4.对用地、规划手续不齐全的,由市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牵头,相关科室、分局配合,本着既尊重客观事实又不违法违纪原则完善相关手续。

5.对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等相关审批资料不齐全的,由章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商相关单位引进房屋司法鉴定机制予以解决。

(二)转移登记

1.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将返迁安置房登记在返迁安置户名下。由宗地所在区级政府或受其委托的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拆迁安置协议及安置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统一申请办理返迁安置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提供申请办证的名单、安置房号、面积及原拆迁房屋所占土地性质〔国有出让、划拨及集体(宅基地)〕等信息。区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征拆办)对原拆迁房屋所占土地性质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2.若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返迁安置户已死亡,继承人凭合法继承的相关法律文书或公证书申请办理返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3.原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是国有出让性质,现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直接按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办理分摊土地后的国有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

4.原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是国有划拨或集体土地,现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直接按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办理分摊土地后的国有划拨性质不动产权证。

5.原被征收房屋是房改房、集资房,现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直接按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办理分摊土地后的国有划拨性质不动产权证。若安置房为企业自管公房的承租户按1850/平所购买的保障性安置房,直接按实际安置面积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并在附记栏注明“保障性安置房”。

6.安置户所在的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办理原拆除房屋产权证的注销登记。

7.转移登记时涉税的返迁安置户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缴税票据。

四、税费政策

(一)返迁安置房首次登记、转移登记(一手房)收费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的规定执行。

(二)权籍调查费用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谁委托,谁出资”的规定执行。权籍调查费用根据返迁安置房建设事权划分由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承担。

(三)中心城区范围内政府征拆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在安置房转移登记时比照财税〔201282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即无安置面积差的免征契税;有安置面积差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步骤安排

(一)前期试点(201910月—201911月)

统筹、有序开展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章贡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水东镇虔东商城小区、水南镇H地块瑞安家园小区和K16地块福缘小区返迁安置房项目为试点,解剖麻雀、积累经验、逐步推进,为全面开展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实施(201912月)

全面开展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系统破解返迁安置房的办证难题,为返迁安置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对历史遗留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妥善做好各项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法规与信访科、建筑规划管理科、地理信息与测绘管理科、章贡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统筹推进此项工作。相关责任科室(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相互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二)部门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安置房所在区域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拓展新思路,分类研究解决问题。对重大疑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召集市、区两级有关部门予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涉及相关职能,无法达成一致的,提请市政府审定。

(三)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相关科室(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坚决摒弃“怕、慢、假、庸、散”等突出作风问题,以强烈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以“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担当加以推进。

(四)加强宣传,凝聚共识。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微信、微博、自媒体等形式,加大中心城区返迁安置房办证工作宣传推广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提高社会认知度、认可度,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共识。

附件:1返迁安置房首次登记办证流程图

2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返迁安置房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3.返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办证流程图

4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返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附件1

返迁安置房首次登记办证流程图

      


附件2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返迁安置房

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返迁安置房首次登记

申请人:返迁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或由章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指定区直部门申请,开发建设单位配合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资料(原件);(20047月前建造的不需提交)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房屋司法鉴定报告(原件)

6.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及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原件)

7.有地下室须提交非人防证明(人防工程审批表、审批证)(复印件)

8.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缮证收费发证


附件3

返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办证流程图

附件4

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返迁安置房

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返迁安置房转移登记

申请人:返迁户或返迁户出具委托书统一委托宗地所在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安置单位

1.申请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宗地所在区级政府或受其委托的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征拆办审核确认后的返迁户安置名单;(原件)

(二)返迁户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安置协议等不动产发生转移材料

3.完税证明(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抄送:章贡、南康、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城投集团。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114日印发